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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2016

2024-06-05 shenlantm 3202

說  明

為進一步規范和做好商標審查和商標審理工作,根據2001年修改后的《商標法》及2002年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商標局1994年制定的《商標審查準則》和商標評審委員會2001年制定的《商標評審基準(試行)》的基礎上,結合多年的商標審查和審理實踐,借鑒國外的商標審查標準,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了《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此標準業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現予印發,供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的全體審查人員在審查商標及審理商標案件時執行。

目  錄

上篇 商標審查標準

第一部分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的審查---14

一、法律依據---14

二、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15

(一)同我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16

1.商標的文字、字母構成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16

2.商標的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容易使公眾誤認為我國國家名稱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16

(二)同我國的國旗、國徽、國歌相同或者近似的 ---17

1.商標的文字、圖形、聲音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國旗、國徽、國歌的名稱、圖案或者聲音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我國國旗、國徽、國歌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國旗、國徽、國歌相同或者近似。---17

2.商標含有“五星”、“紅旗”字樣或者“五星圖案”、“紅旗圖案”,但不會使公眾將其與國旗相聯系的,不判為與我國國旗相同或者近似。---18

(三)同我國的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18

(四)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19

三、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19

(一)商標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19

(二)商標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22

四、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23

五、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24

六、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5

(一)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與“紅十字”、“紅新月”、“紅水晶”的名稱、圖案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判定為同“紅十字”、“紅新月”、“紅水晶”的名稱、標志相同---26

(二)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足以使公眾將其誤認為“紅十字”、“紅新月”、“紅水晶”的名稱、圖案的,判定為同“紅十字”、“紅新月”、“紅水晶”的名稱、標志近似---26

七、帶有民族歧視性的---26

八、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27

(一)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品質、功能、用途、原料、內容、重量、數量、價格、工藝、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的---27

1.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的---27

2. 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特點產生誤認的---28

3. 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種類、主要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的---28

4.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重量、數量、價格、生產時間、工藝、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的---29

5.公眾熟知的書籍、游戲、電影、電視節目、廣播節目、歌曲的名稱,指定使用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內容產生誤認的---30

(二)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來源產生誤認的---31

1. 商標由地名構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請人并非來自該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產地誤認的(如系無其他含義的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應同時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駁回)---31

2.商標文字構成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31

3.商標由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之外的其他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32

4.商標包含國家名稱,申請人并非來自該國的,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32

5.商標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的---33

6.商標由他人姓名構成,未經本人許可,易導致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如系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構成的商標,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駁回)---35

7.其他易導致公眾誤認的---35

九、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36

(一)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36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37

1.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37

2.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的---37

3.由具有政治意義的數字等構成的---37

4.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名稱或者其領導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37

(三)商標含有我國國家名稱,導致國家名稱的濫用,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其他消極、負面影響的---38

(四)有害于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38

(五)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39

1.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39

2.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40

(六)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41

(七)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相同的---41

(八)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42

(九)商標含有不規范漢字或系對成語的不規范使用,容易誤導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認知的---43

(十)商標中含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與之近似文字,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43

(十一)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44

十、含有地名的商標的審查---45

(一)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商標的審查---45

(二)含有公眾知曉外國地名的商標的審查---48

(三)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地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除外。---49

(四)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49

第二部分 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51

一、法律依據---51

二、相關解釋---51

三、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51

(一)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52

(二)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圖形的---52

(三)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號的---52

四、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52

(一)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的---53

(二)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的 ---53

(三)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的---53

(四)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數量的---54

(五)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點的 ---54

1.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特定消費對象的,例如:---54

2.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的,例如:---54

3.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內容的,例如:---54

4.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風格或者風味的,例如:---55

5.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例如:---55

6.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工藝的,例如:---55

7.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產地點、時間、年份等特點的,例如:--- 55

8.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態的,例如:---55

9.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的,例如:---55

10. 僅直接表示服務經營場所、商品銷售場所或者地域范圍的,例如:---56

11.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術特點的,例如:---56

五、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56

(一)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56

(二)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56

(三)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57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57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57

(六)單一顏色---58

(七)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普通廣告宣傳用語---58

(八)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商貿用語或者標志--- 59

(九)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 ---59

(十)僅由電話、地址、門牌號等要素構成---60

(十一)常用祝頌語---60

六、商標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的審查---61

(一)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其中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如果與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相一致,而且依據商業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不適用相關禁用條款,只需對顯著部分進行近似檢索---61

(二)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但相關公眾通過其他要素或者商標整體難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仍視為缺乏顯著特征---61

七、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商標的審查---62

第三部分 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63

一、法律依據---63

二、相關解釋---63

三、商標相同的審查---64

(一)文字商標相同---64

(二)圖形商標相同---65

(三)組合商標相同---65

四、商標近似的審查---66

(一)文字商標的審查---66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66

2.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67

3.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68

4.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69

5.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商標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71

6.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72

7.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73

8.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76

9.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77

10.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78

11.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組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79

12.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組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80

13.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組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81

14.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組成,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83

15.兩商標或者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85

16.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88

17. 商標包含漢字及其對應拼音,與含單獨相同拼音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89

(二)圖形商標的審查---90

1.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90

2.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91

(三)組合商標的審查---92

1.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92

2.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93

3.商標的中文與其他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96

4.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98

5.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100

第四部分 立體商標審查標準---102

一、法律依據---102

二、相關解釋---102

三、立體商標形式審查---103

四、立體商標實質審查---103

(一)立體商標禁用條款審查---104

(二)立體商標功能性審查---104

1.三維標志僅由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立體形狀組成,即該立體形狀是為實現商品固有的目的和用途所必須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立體形狀,判定該三維標志具有功能性。---104

2.三維標志僅由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立體形狀組成,即該立體形狀是為使商品具備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實現所必需使用的立體形狀,該三維標志具有功能性。---105

3.三維標志僅由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立體形狀組成,即該立體形狀是為使商品的外觀和造型影響商品價值所使用的立體形狀,該三維標志具有功能性。---106

(三)立體商標顯著特征審查---106

1.不具有顯著特征的立體形狀---106

2.商品自身的立體形狀---107

3.商品包裝物的立體形狀---108

4.三維標志和其他平面要素的組合---109

5.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110

(四)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111

1.立體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111

2.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113

第五部分 顏色組合商標的審查---117

一、法律依據---117

二、相關解釋---117

三、顏色組合商標的形式審查---117

四、顏色組合商標的實質審查---119

(一)顏色組合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119

(二)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119

1.顏色組合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120

2.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120

第六部分 聲音商標的審查---122

一、法律依據---122

二、相關解釋---122

三、聲音商標形式審查---122

四、聲音商標實質審查---125

(一)聲音商標禁用條款審查---125

(二)聲音商標顯著特征審查---126

(三)聲音商標相同、近似審查---126

第七部分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128

一、法律依據---128

二、相關解釋---129

三、普通集體商標的審查---129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129

(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129

四、普通證明商標的審查---130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130

(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130

五、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131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131

(二)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131

1.使用商品特定品質的審查---132

2.作為地理標志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關系的審查---132

3.生產地域范圍的審查---134

第八部分 特殊標志的審查---136

一、法律依據---136

二、相關解釋---136

三、審查的內容---136

(一)特殊標志的形式審查---136

(二)特殊標志的實質審查---137

四、請求宣告特殊標志登記無效程序---137

第九部分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138

一、法律依據---138

二、相關解釋---138

三、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138

第十部分 關于商標法第五十條的適用規定---139

一、法律依據---139

二、相關解釋---139

三、《商標法》第五十條的適用---139

第十一部分 審查意見書的適用---141

一、法律依據---141

二、相關解釋---141

三、審查意見書的適用 .---141

四、審查意見書說明/修正意見的審查---142

(一)說明/修正意見的形式審查---142

(二)說明/修正意見的實質審查---142


下篇  商標審理標準

一、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審理標準---145

1、引言---146

2、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 .---147

3、適用要件 ---148

4、馳名商標的判定---148

5、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判定---151

6、混淆、誤導可能性的判定---152

7、馳名商標保護范圍的判定---153

8、惡意注冊的判定---153

二、擅自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審理標準---156

1、引言---156

2、適用要件---156

3、代理關系、代表關系的判定---157

4、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158

5、對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保護范圍不限于與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的商品/服務,也及于類似的商品/服務。---159

6、代理人、代表人不得申請注冊的商標,不限于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相同的商標,也包括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近似的商標。---159

7、代理人、代表人取得商標注冊授權的判定---159

三、特定關系人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審理標準---161

1、引言---161

2、適用要件 ---161

3、合同、業務往來關系及其他關系的判定---162

4、“在先使用”的判定---163

5、雖非以特定關系人名義申請注冊,但有證據證明, 注冊申請人與特定關系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為的,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特定關系人的搶注行為。對于串通合謀搶注行為,可以視情況根據商標注冊申請人與上述特定關系人之間的親屬、投資等關系進行推定。---164

6、特定關系人不得申請注冊的商標,不限于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相同的商標,也包括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近似的商標。---164

7、對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保護范圍不限于與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的商品/服務,也及于類似的商品/服務。---164

四、損害他人在先權利審理標準---165

1、引言---165

2、在先權利 ---165

3、在先權益 ---171

五、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審理標準---174

1、引言---174

2、適用要件---174

3、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判定---175

4、“不正當手段”的判定---176

5、是否構成本條款所指情形應對“一定影響”的程度和“不正當手段”的情形予以綜合考慮。---176

六、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審理標準---177

1、引言---177

2、適用要件---177

七、撤銷注冊商標案件審理標準---180

1、引言---181

2、是否存在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情形的判定---182

3、是否存在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情形的判定---182

4、是否存在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情形的判定---183

5、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情形的判定---183

八、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審理標準---187

1、引言---187

2、類似商品的判定---187

3、類似服務的判定---189

4、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的判定---190

九、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標志審理標準---191

1、如《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標志經使用已成為相關公眾識別該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服務的標志的,應當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判定其可以作為商標注冊。---191

2、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判定某個標志是否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191

3、判定某個標志是否屬于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應以國內相關公眾的認知為準。如當事人主張該標志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加以證明。用以證明該標志使用情況的證據材料,應當能夠顯示所使用的商標標志、商品/服務、使用日期及該標志的使用人。該標志的使用人包括商標注冊申請人及商標許可使用人。---192

4、申請注冊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標志,應當與實際使用的標志基本一致,不得改變該標志的顯著特征,且應當限定在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如該標志與其他標志共同使用的情況下,應將該標志與其他標志的顯著特征加以區別,對該標志本身是否經使用具有顯著特征作出判斷。192

十、利害關系人的認定---193

1、引言---193

2、利害關系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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