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596619號“白水畈”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3)商標異字第0000074081號
異議人:咸寧市咸安區高橋白水畈蘿卜協會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武漢市沁野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異議人咸寧市咸安區高橋白水畈蘿卜協會對被異議人武漢市沁野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標公告》第60596619號“白水畈”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白水畈”指定使用于第31類“植物;谷(谷類);新鮮蔬菜”等商品上。異議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異議人已將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于與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力。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未構成對異議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搶注。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等相關規定缺乏事實依據。但經查,被異議人在不同類別商品或服務上共申請注冊了180余件商標,其中包括“索多西”、“濤雒”、“兩河”等多件與農產品地理標志名稱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標,還包括“鎮龍山”、“安福寺”、“王家壩”等多件與景點、村鎮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同時異議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之前,“白水畈蘿卜”已經做為湖北省當地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商品進行使用。被異議人雖然辯稱其銷售的商品來自于咸寧市咸安區高橋鎮白水村,但是其并非當地種植戶,其將當地農產品地理標志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不具有合理性。綜上,我局認為,被異議人的上述行為具有搶占公共資源囤積商標的主觀意圖,已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
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60596619號“白水畈”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3年06月21日
來源: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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