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7589108號“DEMARSO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070611號
申請人:德瑪森公司
委托代理人:貝克麥堅時知識產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泉州市弘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2年01月30日對第47589108號“DEMARSON”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DEMARSON”商標為申請人獨創,經過申請人的使用、宣傳和推廣,在中國相關消費者中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商標完全相同,構成對申請人商標的復制,且被申請人并未對其獨立創作爭議商標給出合理解釋。此外,經申請人查詢,被申請人股東、監事應被認定為商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被申請人為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為規避《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而設立的空殼公司,且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設立了多家公司,每個公司名下均申請了摹仿他人的商標以規避《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共申請注冊了600余件商標,遠遠超出實際生產經營需要,且部分商標為抄襲他人品牌,上述主體惡意囤積商標、搭借申請人及他人的良好聲譽以謀求不正當利益,其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二、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字號的復制,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權利,構成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搶注,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商標完全相同,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來源、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綜上,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申請人網站頁面;
2、宣言珠寶的網絡解釋頁面;
3、搜索“DEMARSON”的資料;
4、被申請人及相關公司的工商信息資料、商標資料、相關異議決定書;
5、相關行政裁定書。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一、爭議商標由本案被申請人于2020年6月27日在第14類鐘、珠寶首飾等商品上提出注冊申請,被初步審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請人提出異議,經審理被準予注冊,注冊公告刊登于2022年1月21日的第1776期《商標公告》,爭議商標的專用權止于2031年2月27日。經核準,被申請人地址已變更為福建省泉州市永春縣桃城鎮德風村生物醫藥產業園B區3號6樓(永春青年創業園)A177號。
二、本案被申請人共在17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36件商標,除本案爭議商標外,還申請注冊了“Dorynwallach”、“DeborahPagani”等與他人在珠寶領域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業標識相同或相近的商標。
三、經調取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時的檔案可知,被申請人成立于2016年1月21日,法定代表人為鄭龍海。經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該公司的股東包括鄭龍海、吳福伶。
四、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4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頁面可知,泉州藍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泉州樂百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泉州市騰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鄭龍海,且上述公司的住所地與本案被申請人地址位于同一產業園同一號樓同樓層的不同房間。上述公司均在近二十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申請注冊了二十至四十件商標,且不乏“Natiaxlako”、“OniraOrganics”、“M.Spalten”等與他人在珠寶首飾領域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業標識完全相同的商標。
五、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4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頁面可知,泉州市金喬財務咨詢有限公司與本案被申請人的股東均為鄭龍海、吳福伶,該公司以及泉州耀澤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福世盈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符號跳動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泉州麥森貿易有限公司、泉州懷潤貿易有限公司、泉州紅杉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碧荷商貿有限公司、泉州臨涵貿易有限公司、泉州耀德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存在交叉關系,且上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同一樓宇同一樓層的不同房間,且泉州麥森貿易有限公司、泉州耀德貿易有限公司均因摹仿他人品牌在異議程序中被認定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此外,泉州市金喬財務咨詢有限公司、福建福世盈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還包括商標注冊代理、商標代理。
六、泉州市柏烽納斯貿易有限公司與查明事實五中的公司或股東存在相同情形,該公司與泉州市班德斯家具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一致,前述公司與紅杉根科技有限公司、泉州莫格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泉州鑫云騰益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存在股東交叉、地址臨近等情形,且泉州莫格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因摹仿他人品牌在異議程序中被認定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4在案佐證。
《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實體條款中,根據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提交的證據及查明事實,我局對本案焦點問題歸納并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是否構成對申請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搶先注冊,從而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案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為官網資料或網絡檢索資料,證明力較弱,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已將“DEMARSON”作為字號、商標使用在珠寶首飾等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影響力。故申請人該項主張缺乏證據佐證,我局不予支持。
二、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誤認是指對商品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的誤認,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故爭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三、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申請人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明可知,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登記的字號完全相同,該情形難謂巧合;同時,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4及查明事實二至六可知,本案被申請人與其他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股東、住所地等方面具有關聯關系,屬于關聯公司,上述大部分公司均在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商標,多個公司名下均申請注冊了與他人在珠寶領域、服裝設計等領域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業標識、設計師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如“Natiaxlako”、“OniraOrganics”、“M.Spalten”、“PACORABANNE”等等,部分公司的商標申請行為已在異議案件中被認定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且被申請人未對其注冊上述商標的設計來源作出合理解釋說明。此外,被申請人的關聯公司還經營商標注冊代理、商標代理業務,可見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具有惡意串通囤積商標、規避《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摹仿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商標的一貫惡意。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前述商標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囤積商標、復制、抄襲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商標的意圖,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申請人其他主張缺乏事實和證據佐證,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賈玉竹
段曉梅
苑雪梅
2023年03月13日
來源: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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